核心提示:2008年10月17日,国家发改委、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 2008年第64号公告,公布《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CEL 10)和《多联式空调(热泵)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CEL 11),要求2009年3月1日起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式空调(热泵)机组加贴能效标识。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,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。
2004年11月29日,国家发改委、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 2004年第71号公告,公布《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,要求2005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房间空调器应加施变频空调。2010年4月12日,国家发改委、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又发布 2010年第3号公告,对原《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进行修订。新实施规则(CEL 23)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。
此外,2008年10月17日,国家发改委、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 2008年第64号公告,公布《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CEL 10)和《多联式空调(热泵)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CEL 11),要求2009年3月1日起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式空调(热泵)机组加贴能效标识。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,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。 |